文科视野

法学研究要摆脱教条束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15浏览次数:766

――访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桑本谦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49日第581期 作者:本报记者张杰

【核心提示】30多年来,法学研究的进展很快,收获颇丰。但法学研究也存在很多遗憾,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社会科学的支撑。这就导致了法学研究的教条化,当遇到法律难题时,研究者习惯从某个教条寻求启示,而忽略问题本身的经验要素。   

日前,围绕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桑本谦时,他表示法学研究要回到问题本身,摆脱教条的束缚,关注法律制度的后果。

警惕法治浪漫主义

《中国社会科学报》:有观点认为,法律作为推进社会变革的工具,其重要性日渐凸显,您如何评价这一观点?

桑本谦:我认为,迄今为止,还没有令人信服的数据,甚至也没有恰当的方法和依据,来准确评估法律在推进社会变革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其实很可能某些法律变革只是社会变革的结果,而非原因或动力。但由于社会变革通常会以法律变革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总体上,法律在推进社会变革中所发挥的作用,更容易被高估,而不是被低估。因此,在社会转型期,法治浪漫主义比法治保守主义更需要警惕。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如何看待法学研究的现状?

桑本谦:30多年来,法学研究的进展很快,收获颇丰。但法学研究也存在很多遗憾,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社会科学的支撑。这就导致了法学研究的教条化,当遇到法律难题时,研究者习惯从某个教条寻求启示,而忽略问题本身的经验要素。

司法改革不能单靠信念,它必须指向问题。无论从生物多样性,还是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法学研究者都应尽可能摆脱教条的束缚,回到问题本身,关注法律制度的后果,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进行更加深入也更加可靠的研究。

经济分析方法揭示法律逻辑

《中国社会科学报》:近年来,法律经济学地位日渐提高,对此,您怎么看?

桑本谦: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学研究的最大贡献是真正揭示了法律背后的逻辑。由此,面对法律制度,我们不再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有些学者指责法律经济学忽略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对法律经济学的一种误解。事实上,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种关于公平、正义的相对完整的理论,所以公允地说,法律经济学是公平、正义的拯救者,而不是摧毁者。

“公平感”是人们在进化过程中逐渐获得的一种道德直觉。如果在某个社会中,被大众接受的公平观念与利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原则背道而驰,那么这个社会就很容易成为生态竞争中的失败者。这意味着,人们共同认可的公平观念与经济学逻辑是大致吻合的。

人们倾向于用公平的概念去解释法律。如果绝大多数法律制度与人们接受的公平观念恰好吻合,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将公平视为制定、解释或评价法律的依据,乃至将公平视为法律追求的“价值”。然而,支配法律的经济学逻辑和大众认同的公平观念并不总是完全合拍。比如,“父债子不还”,拒绝惩罚“见危不救”,规定豁免和特赦等,都不太符合人们心目中的公平观念。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方面,法律追求其预设的社会目标,被大众接受的公平观念只是影响法律的其中一个因素;另一方面,人类进化的速度跟不上社会变迁的步伐,面对众多新问题的处理方案,人们的公平感还没来得及完成进化上的自我调适。

此外,法律应当追求公平或正义,但不能无视成本。这意味着,公平和正义都不是无价的。从决策者视角来看,除非资源无限可取或预算不受约束,否则世界上没有无价的东西。所谓“正义无价”、“自由无价”都只是修辞而已。

市场决定“卓越”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报》: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已全面实施,您如何看待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

桑本谦:关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我的思路是以市场为导向。谁来确定“卓越”的标准?不是政府,也不是法学院,而应是市场,以需求引导供给。

我们必须清楚,不是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我们就有能力教育出什么样的人才。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受各种现实因素的约束。市场期望的“卓越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某些素质,是法学教育(至少是法学院的教育)无能为力的。目前,法学院的教育以讲授为主要方式来完成知识的传递,但“卓越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许多知识,尤其是技能,是不可言传的。这意味着,堪称“卓越”的许多素质是教不来的。因此,我们应把有限的教育资源投入到教育能够发挥用武之地的地方。

教育的天职是传播知识,传播那些能够通过语言来传播的知识。我们还是要教给学生,关于某个问题,法律是怎样制定的,法律为什么如此制定,法律背后的逻辑究竟是什么。我们无法保证学生将来不会犯错误,但我们有能力减少他们在未来犯错误(知识性错误)的概率。等到他们成为法律决策者时,他们就会更加深谋远虑。也许,我们永远无法定向地把某个或某群特定的学生培养成“卓越法律人才”,但我们有能力提高他们成就卓越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