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

《环境犯罪论》――赵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17浏览次数:532

   201110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成果获得2013年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一、主要观点

环境刑法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全新的刑事法学科,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了多方位的冲击。本成果从汉语言文字的特点、逻辑的非万能性、正义的流变性和证据的有限性出发,从宏观上揭示了环境刑法的理念预设和逻辑前境。提出了环境刑法的应然环境观,论证了环境刑法正当性的基础和环境犯罪对传统刑罚目的的挑战与应对,分析了环境犯罪根本属性不宜用自然犯、法定犯理论构架分析的原因,昭示了环境犯罪行政从属性的巨大危害,阐释了中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及对环境司法的消极影响与应对措施,指出了中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困境与应对。还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司法程序设计。

二、主要创新之处

其一,到目前为止,没有成果从本源性理论思辨的层次上全面系统地对环境犯罪的基本理念预设和逻辑前境进行过阐释和探讨,本成果从汉语言文字的特点、逻辑的非万能性、正义的流变性和证据的有限性等角度出发,首次从宏观上揭示了环境刑法的理念预设和逻辑前境,理论研究之深、角度之新、层次之高,前所未有;

其二,在环境刑法的应然环境观、应然刑罚目的等核心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观点。例如,由于如何认识自然环境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划定环境刑法的保护范围直接关涉到环境犯罪防控工作的成败,进而还会影响到民众的生存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环境刑法的应然环境观定位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问题,同类成果只是单纯提倡人类中心主义或者生态中心主义,即便偶尔有人提出折衷的观点,也是一种没有太多可操作性的文字游戏,该成果倡导动态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观,有效地解决了上述困境,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适应性;同类成果一般会泛泛地强调刑法的预防作用,对于环境犯罪的特质和因此应当确立的有针对性的目的观缺乏重视,还有许多学者将环境刑法的目的界定为特殊预防,而该成果则强调国家在对环境犯罪科处刑罚时理应更加重视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认为环境刑法的立法旨趣更应重视对环境不良行为从萌芽状态就进行有效地干预,而不应当仅仅是对受损法益的滞后补偿;

其三,同类成果一般只重视抽象理论的推理与论证,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建议,而该成果不仅重视理论阐释,还提出并论证了完善环境犯罪的具体规范路径和制度,尤其在诸如完善法定刑的具体规定、增设危险犯与故意犯以及改进污染损害举证规则等立法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具有很强可操作性的建议。此外,诸如建立环境犯罪再犯保证金、设立环境责任保险和补偿基金制度以及尝试建立企业互助基金和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等,都是前人未提出过大胆设想和设计,但却都是可以适应中国国情的剧烈变化和快速发展,可以帮助开创中国环保力量多元化格局,更有效地改善中国的自然环境的好的作法,值得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