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

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干预 ――桑本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17浏览次数:1100

   201210期《中国社会科学》

本成果获得2014年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011年广东“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可否以及如何对利他主义救助行为进行法律干预的问题,就一时成了法学理论界及法律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但相关讨论不仅大多缺乏理论深度,而且往往忽略了法律干预的可行性。许多评论者热衷于借助于抽象的原则或教义――诸如,“法律不能强迫人们从事利他主义行为”,“惩罚见危不救是对公民自由的侵犯”,“道德问题不能刑罚化”,以及“法律不能介入道德管辖的领域”――来发表见解。从学术的角度看,这种忽略事实本身、仅仅立足于抽象原则或教义、只通过简单演绎推理就得出的结论是武断且草率的。

    本文首先讨论了利他主义救助的各种复杂动机(包括社会学意义上的、心理学意义上的以及生物学意义上的),在此基础上,分析对利他主义救助进行法律干预的各种可能方案,进而努力预测这些方案的可行性。原则上,对利他主义救助进行法律干预,应着眼于提高救助收益或降低救助成本。可以设想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1)设定关于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义务,对见危不救实施惩罚;(2)为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包括减免救助人因疏忽大意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加重被救助人起诉救助人时的举证负担,以及惩罚被救助人的诬陷或讹诈行为;(3)赋予救助人赔偿请求权,或由政府给予奖励。对上述三种法律干预的分析表明,赋予救助人以求偿权不如由政府奖励救助行为;对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保护优于为救助行为设定法律义务。但从总体上看,对利他主义救助进行法律干预的空间并不宽阔。

    本文的研究方法也很有启发性。自始至终关注问题本身,仔细分析问题本身的经验要素,努力预测法律方案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在不同法律方案之间权衡利弊得失。本文没有借助任何抽象教义或原则来作为分析依据,并且,本文的分析还表明了,关于利他主义救助的所有抽象教义或原则都经不起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