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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王书明:以公众利益为导向推进环境研究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3-23浏览次数:675

    环境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环境社会学关注环境风险形成的社会原因和机制,重视环境风险对于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影响。深入探讨多样化环境问题形成的社会过程、社会公众反应模式是环境社会学研究者的重要任务。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王书明便致力于从社会学视角考察、研究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问题。

  深入田野发现真实问题

  作为应用性分支学科,环境社会学离不开调查研究。在王书明看来,环境问题涉及广泛的社会群体,社会因素十分复杂,例如,沿海城乡人群与内陆沿江、沿河城乡企业、居民的社会关系通过环境污染而连接起来。因此,探寻环境问题对当地社会运行发展的影响需要学者深入调查研究。

  近年来,王书明在青岛、潍坊、东营、大连、烟台、天津等环渤海地区进行了多次调研。王书明说,为掌握真实情况,运用深度访谈法进行调研十分重要。“虽然问卷调查是获取材料的重要方法,但对于深层次问题、细节问题却难以准确反映。而深度访谈是很好的弥补方法。在调研过程中,两种方法相结合,才能够获取全面而深入的资料。”

  通过调查,王书明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他发现,我国环境污染尤其是水污染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上游企业、居民等排污,下游地区居民、政府承担水污染后果;城市将河流当作排污通道导致农村环境致病社区化;严重的水污染导致水资源与环境代际分配不公。王书明认为,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建设水平。

  畅通渠道推动公众参与

  公众利益是制定环境政策时应该考虑的重要内容。王书明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一方面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保证了政策的公众利益导向性,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是政策可行性的直接表现,而可行性的提高又降低了政策执行成本,增加了政策的产出收益。”

  在王书明看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陆源污染防治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保障公众参与机制畅通;调动企业防治陆源污染的积极性;加强对公众海洋环保意识的教育和管理。

  此外,王书明表示,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需为公众提供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途径和程序。“如果没有程序性的法律规定,那么实体权利义务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近年来水污染事件频发、高发,直接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速度和质量。随着环境事业的不断发展,环境教育立法的重要性日益突显。”王书明说。

  凝聚合力打造生态城市群

  近年来,《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先后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推动山东地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引擎。王书明围绕“蓝黄”两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展开了实证研究。

  为深入探寻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协调推进的路径,王书明还将研究视野扩展到长三角经济区(城市群)、珠三角经济区(城市群)、环渤海经济区(城市群)。其中,在珠三角经济区(城市群)的研究中,王书明提出应该推广环境经济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手段,以加强环境与发展的良性互动与整合。

  “建设生态文明不应该把目光仅仅局限于行政区内,要把目光扩展到生态城市群(生态经济区)的建设。”王书明说,城市群是在市场机制推动下形成的一种超越行政区限制的现代意义上的区域经济社会合作体,生态城市群更容易发挥城市之间的联动作用和集群效应,能够提高城市群的合力。同时,由于城市间的密切合作以及地缘的相似性,有利于加强城市间的交流合作,有利于环境标准的统一及政策的推行,更容易发挥城市群的辐射带动作用。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战略布局不应另起炉灶,而是要加强与行政区、经济区发展战略的互动与融合。”王书明表示。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318日第715  作者: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