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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文化产业要姓“公”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10浏览次数:290

自从我国把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确定为国家战略以来,文化产业的发展成就有目共睹,而出现的问题同样不能忽视。诸如作为文化产业主体的文化企业经营模式的商业化、趋利化甚至媚外化、附庸化,文化内容打造和包装的过度媚俗媚外化、游戏娱乐化甚至虚无化、灰黄化,文化受众的价值观迷失、精神虚拟、游戏人生乃至娱乐至死的追求,并由此引发网瘾难戒(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率攀升、黄赌毒泛滥等问题,因而影响人生向上、家庭和谐、社会正义、民族健康、国家兴旺。对此,我国采取的措施,基本上是上下两端:上端是不断号召、要求、强调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下端是不断加强对文化消费乱象及其引发、造成的社会乱象的执法管理。但毋庸讳言,一直以来收效并不理想,文化产业的供给侧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上的一手硬、一手软,甚至一手有、一手无残疾现象并不能得到遏制。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对于我国文化产业的本质属性,迄今在理论上还没有说明、说清、说透;在认识上还比较模糊甚至糊涂;在政策和制度上还没有体现到位,更谈不上管理、落实、施行。

文化产业的本质是什么?文化产业是对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服务活动的统称,文化产品的内容是文化,但文化的本质属性是意识形态,因而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服务活动亦即文化产业的本质属性,就是意识形态。也就是说,文化产业的本质属性是意识形态,其经济属性是第二位的附属属性、衍生属性。

因此,文化产业与经济领域的一般产业的本质属性是不同的,此产业非彼产业,不能混同。而且就我国的文化产业而言,不但与我国经济领域的一般产业具有本质属性的不同,而且与西方国家的文化产业同样具有本质属性的不同。

明确我国的文化产业与我国经济领域的一般产业具有本质属性的不同,就不能在理论上、观念上、指导思想上、政策上、制度上将之过分单纯地视为产业。我国文化产业是我国意识形态的具体化、产品化,包括宣传教育、报刊图书、文学艺术、媒介传播、寓教于乐、世风惯习等方面的社会化、生活化培育与养成,这样的文化产品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用来盈利并且可以唯利是图的商品,因此不能将其完全推向市场,使之市场化、商业化、趋利化。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管理制度就是文化的发展政策、管理制度,不能与经济行业的产业发展政策、管理制度混同。对此,理论上没有说清说明说透的一定要说清说明说透,认识上没有到位的应该到位,政策上不落实的应该落实,制度、法规上未建立的应该建立,应该得到贯彻执行的必须贯彻执行。

我国的文化产业与西方国家的文化产业,最根本的不同在于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的不同。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要管意识形态、管文化,党和政府办的主流媒体要姓党,党和政府管的主流文化行业要姓公,这些问题绝不能含糊。文化行业,包括文化产业行业这一供给侧主体姓党、姓公了,我国当前文化产业的乱象就会得到源头上的根治,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发展、我国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包括文化产业强国的目标就一定会实现。

(作者:曲金良,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导。海洋发展研究院海洋文化研究所所长,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人民论坛10月下期  总第 535 20161022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