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承担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在项目(课题)结束或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结题、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结帐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结题通知单,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结账手续。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后,原课题经费账号注销,结余经费上缴学校后,纳入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支付与科学研究相关支出。因故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终止、撤销等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直接上缴。
第三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支出范围如下:
1. 设备费;
2.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3. 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4. 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5.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6.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直接费用支出。
各项经费在以上开支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四条 办理结帐手续时,课题经费账号中经费余额少于1000元的,收缴学校用作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不再转入课题组的科研发展基金;课题经费账号中经费余额大于1000元(含1000元),上缴学校后转入课题组的科研发展基金。转入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包括用于自筹配套)的结余资金应在项目合同期满或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一年半内使用完毕,未使用部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不再返还课题组。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科研发展基金可以用作申报国家项目时的自筹配套资金,相关使用要求按照所配套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校每年定期集中清理核销逾期结题帐户,结余资金收缴学校,原则上不再返还课题组。
第七条 中央财政支持的其他项目、地方财政支持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文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洋大学自然科学类科技项目结题结帐实施细则(暂行)》(海大科字〔2013〕4号)和《中国海洋大学自然科学类纵向科技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管理细则(暂行)》(海大科字〔201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