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海大字〔2016〕26号,2016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1-21浏览次数:2330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使用效益,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更好地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间接费用全部纳入学校统筹安排,分为学校间接费用、二级单位间接费用、项目(课题)(以下统称课题)组间接费用(含绩效)。学校间接费用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二级单位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弥补二级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课题组间接费用(含绩效)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主要用于发放科研绩效,也可用于与科研相关的各项支出,其中科研绩效以科研津贴的形式并入学校薪酬体系,用于在职在编课题组成员的奖励、激励。

第二条  课题负责人在预算编制时,应按相关规定比例足额编制课题间接费用预算,经学校财务、科研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上报,未经学校同意的,导致预算不能足额批复的,不发放课题绩效。

第三条  课题经费到校后,按主管部门规定中有明确间接费用的课题和规定中无明确间接费用的课题两大类分别管理。主管部门规定中有明确间接费用的课题主要涉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省市计划项目等,主管部门规定中无明确间接费用的课题主要涉及行业部门、省市设立的专项类项目等,其间接费用具体核定方式如下:
   (一)主管部门规定中有明确间接费用的课题
   我校作为承担单位的课题,按其预算批复数核定计提,对于间接费用总额不足到校课题总经费5%(含5%)的,全额上缴为学校间接费用;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课题,拨付我校的课题间接费用超过到校课题总经费5%的,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批复数核定计提,不足5%(含5%)的或课题组不能按时提交预算批复的,按到校课题总经费5%上缴学校间接费用。

 (二)主管部门规定中无明确间接费用的课题
    我校作为承担单位的课题,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到校课题总经费10%基准比例计提,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到校课题总经费20%基准比例计提,对于不能按照以上基准比例计提的,按照到校课题总经费8%上缴学校间接费用;我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按照到校课题总经费8%上缴学校间接费用。

第四条  课题间接费用计提到学校统筹后,对主管部门规定中有明确间接费用的课题,以及规定中无明确间接费用但学校为承担单位的课题,进行间接费用再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如下表:

分配比例

项目类别

学校间接费用

二级单位间接费用

课题组间接费用(含绩效)

自然科学类

主管部门规定中有明确间接费用

30%

10%

60%

主管部门规定中无明确间接费用且学校为承担单位

70%

10%

20%

人文社科类

主管部门规定中有明确间接费用

20%

20%

60%

主管部门规定中无明确间接费用且学校为承担单位

35%

20%

45%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包括:课题组成员绩效,与课题申请、执行、验收等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材料费、专家咨询费、聘用外国专家费、通讯费、设备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房屋占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专家接待费、审计费、市内交通费、车辆租用费、办公用品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相关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应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学校、二级单位间接费用部分在上述支出范围基础上,还可列支仪器设备使用费、图书及资料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管理人员绩效等。

    第六条  间接费用中科研绩效根据实际到校课题经费比例、中期进展和验收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一)间接费用中绩效可分次发放,课题验收通过前累计发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课题组间接费用(含绩效)总额的70%,验收通过后实施末次发放。

(二)按要求顺利通过验收的课题,绩效可全部发放;中期检查中被评为差或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课题,暂缓发放绩效,且课题结束时绩效发放总额不得超过课题组间接费用(含绩效)总额的80%;未按要求完成课题,但最终验收结束的课题,绩效发放总额不得超过课题组间接费用(含绩效)总额的70%;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课题,不发放绩效,且依据情况追缴已发放的绩效。

(三)经批准减免间接费用的课题,不发放绩效。

(四)同时具有以上多种情况的课题,按照绩效发放比例最低的标准执行。

(五)课题负责人根据核定的绩效按照课题组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报人事处、财务处按程序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文科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海洋大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科技计划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海大字〔201323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