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外译培育专项实施细则(海大文内字〔2018〕2号)

发布者:徐晓琨发布时间:2018-12-24浏览次数:951

第一条 总则

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主要资助代表中国学术水准、体现中华文化精髓、反映中国学术前沿的学术精品以外文形式在国外权威出版机构出版并进入国外主流发行传播渠道,旨在深化中外学术交流与对话,增进世界了解中国和中国学术,增强中国学术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为引导相关学科的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促进其学术水平的提升,学校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设立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外译培育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为规范专项管理,发挥好专项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

本专项面向文科在编在岗教师,每位申请者限报1项,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与2个项目的申请。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恪守学术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

2.申请人需获得相应著作人授权证明及与国外出版机构签订的出版合同(或意向书)。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的;

2.已获得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外译培育专项资助的。

第三条  申报指南

申报人可选择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推荐选题进行申报或自行选择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进行申报。

第四条 申报及评审

该专项随时受理。申请人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外译培育专项申请书》(附件1)和《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外译培育专项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2),同时提交相应著作人授权证明、与国外出版机构签订的出版合同(或意向书)原件及彩色复印件1份、不少于2万字(以外文计)核心章节翻译书稿。学校按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海洋大学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海大字〔201120号)组织评审,择优立项。

第五条 资助额度与使用要求

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分两期拨款。第1期拨款额度为2万元;第2期拨款额度依据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当期拨款经费须在拨款当年使用完毕,对于未使用完毕的项目经费学校将予以收缴。

第六条 项目管理

1.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在研过程中,负责人至少参加1次高水平学术会议、走访1位知名专家、组织1场小型学术研讨会。

2.从项目立项第2年开始,学校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项目负责人需提交《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外译培育专项年度检查表》(附件3),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参加学术会议、走访专家、举办研讨会情况;已开展的工作和翻译进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经费使用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

3.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结项前如符合当年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申报条件,则必须申报。

4.如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需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外译培育专项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4),报文科处审批后即可执行。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者,项目自行中止,剩余经费将不再拨付。

第七条  结项条件

1.在研期间获批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项;

2.已完成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事项,同时项目成果由《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国外权威出版社目录》(附件5)中的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项目成果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批准号)”字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批准号)”)

第八条 附则

    本细则由文科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外译培育专项申请书.doc

    附件2: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外译培育专项申报信息汇总表.xls

    附件3: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外译培育专项年度检查表.docx

    附件4: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外译培育专项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docx

    附件5: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国外权威出版社目录.xlsx


                                                                        文科处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