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建设丨法律经济学研究团队:“法经济分析方法论——以动产遗失物拾得为例”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者:李凯发布时间:2025-01-02浏览次数:10

2024年12月19日下午,美国康乃尔大学Clarke讲席教授、美国纽约大学法学博士 (J.S.D.)张永健应法律经济学研究团队邀请,在法学院五楼智慧教室做题为“法经济分析方法论:以动产遗失物拾得为例”的报告。本次学术沙龙由法学院院长李晟主持,团队负责人桑本谦教授为讲座与谈人。团队其他成员以及法学院相关学科老师担任嘉宾。本次学术活动主要面向校内外有兴趣的老师及法学院本科生及相关学科研究生。

首先,张永健从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的相关条文引入,以表格等形式展现并解释了不同国家对于遗失物拾得、发现埋藏物等的相关规定。他提出,拾得遗失物条文的制定目标是“物归原主”,明确了“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定义,并批判了Shavel对于拾得遗失物的两种划分。由此,张永健以三个问题的形式展现了拾得人和原所有权人间的矛盾,提出其核心在于如何解决拾得人不占为己有和不作为的行为,并从不同角度展开说明解决方法。


接着,张永健针对“为什么各个国家关于遗失物拾得的法律规定不同”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并通过列出坐标轴的形式得出结论——在定量方面,国家文化与规则制定关联性不强。随后,他转入埋藏物发现进行阐述,罗列出转入埋藏物发现的三个主体:发现埋藏物者、埋藏物所在土地权利人、所在国家,并围绕三者间利益矛盾关系展开讨论。


在交流环节,团队负责人桑本谦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解释了拒不交还拾得物、拒不交还遗忘物的区别,认为越穷的国家可能越倾向于将这一类财产所属权归于国家,并强调了“嫉妒”心理的存在。团队成员颜丽媛从中国法律史的角度阐释了中国各朝代对于遗失物拾得规定的不同,并提出“既然拾得遗失物与民事和刑事均相关,从法经济学角度该如何划分二者界限”的问题。团队成员王越从刑法角度提出“随着法教育学发展,遗忘物和遗失物被统一定义为脱离债务,应如何看待刑法和民法上的法经济分析的区别”的问题。同学们也提出社会变化下的规则变化、如何在效率与公平间取舍及研究实际问题时的逻辑选取等问题。张永健教授对其一一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法律经济学研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