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荟萃

成果荟萃 | 陈书全、邓宇冠:《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及政府规制研究》

发布者:徐晓琨发布时间:2020-11-17浏览次数:528

陈书全、邓宇冠:《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及政府规制研究》



一.基本内容

海域资源配置管理市场化不仅具有充分理论依据支撑,也是历史的选择和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海域资源的配置管理运用并充分发挥市场化手段的调控功能可以有效提高海域资源的使用效率。但另一方面,与政府失灵一样,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海域资源固有的公共性、经济资源性和作为重要环境要素的属性特点使得其配置管理方式与市场机制之间又存在着既相互包容又相互冲突的矛盾关系。其他国家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实践充分表明,市场化配置管理方式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海域资源配置管理的高效率同时,也引发或产生诸如社会不公、公益削弱、环境弱化、秩序失败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和矛盾,而这些问题是单一市场化本身难以化解和避免的,需要政府力量和行政手段的必要介入和有效干预。如何综合多种因素科学界定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价值取向,在充分诠释市场特性和发挥市场机制在调节海域资源配置的同时,通过必要的政府规制来达到预防、抑制、矫正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可能带来的一系列负面问题和消极效应,进而促进我国海域资源科学高效利用与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如何进行制度、体制和机制优化创新,构建公开、公正、有序、高效的海域资源市场,以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成为海域资源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海域资源作为典型的公共资源,只有选择科学合理的配置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并辅以必要政府规制,二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才能避免公地悲剧有效保障海域资源的科学管理利用。本著作以我国海域资源的配置管理为研究对象,基于海域资源综合管理视角,以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兼顾公平、环境、社会效益的保障与实现,促进海域资源科学利用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研究目标,以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内在机理与政府规制等理论为基础,从制度完善、机制健全、法律保障和监管创新等方面建构系统、合理、科学的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规制的政策选择和实施路径,实现与完善市场机制与必要政府规制的有机结合。

  

二.主要观点

(1)确立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确定海域使用人适格条件、数量规制。鉴于海域的承载能力,必须首先从数量上对市场准入进行严格控制,保障海域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维持实现。其次明确条件规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资本条件审查;(2)信誉度审查;(3)海域开发能力审查。

(2)建立省级海域资源交易平台,规范海域资源流转程序。海域资源交易平台能够极大地促进海域使用权交易量,促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针对当前情况,应尽快建立省一级海域资源市场化交易平台,将一级市场的招拍挂和二级市场的流转及信息收集与备案等统一整合至海域资源交易平台中进行,促进海域资源顺畅流转,并将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利于实施监督,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框架。

(3)合理运用市场退出机制,明确退出主体责任及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完善海域资源市场退出机制,既包括明确主动退出机制和被动退出机制的适用情形、条件及其程序,也包括不同情形下退出人的权利与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应着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主动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形作出明确规范,严格限定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和具体情形,严禁随意扩大化,以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权益;二是对海域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时不顾资源和环境承载力,政府有权强制其退出市场,并明确使用人承担后续的海域资源环境养护责任,或者缴纳环境修复赔偿金等义务。

(4)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健全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法律体系。法律既是制度、体制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机制运行的重要保障。海域资源管理无论是市场化本身还是过程中政府运用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工具进行必要调控规制,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方面要及时清理、修订与国家政策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维护法律的权威、统一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启动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专门性立法工作,对海域资源配置管理方式、使用补偿机制、海域权属出让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海洋行政管理程序办法等问题作出专门的具体性法律规定,使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真正纳入法律、法治化轨道,促进和提高海域资源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5)构建全面、立体监管体系,保障海域资源市场化顺利推行。进一步明确监管界限,完善以自我监管、层级监管和专门监管为主要形式的海洋行政部门业务监管机制,加强对海域资源市场全过程各环节的持续性监督。推进并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司法监督制约功能,加强对海域资源管理的司法监管。建立海域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海域资源使用协会等行业性自律和专业组织,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与形式,加强公众参与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对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的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性监督的辅助补充功能,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的立体化监管体系。

  

三.成果创新之处

不同于以往关于海域资源配置管理方面的相关研究,本著作以海域公共资源配置管理方式选择及政府在海域资源配置管理市场化转变过程中的职能定位、相关制度安排、具体实施路径设计等方面为主要研究内容,尤其侧重于制度安排与应用层面上如何加强政府规制,解决市场机制和市场化手段在海域资源配置管理过程中与公共资源配置公益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为我国海域资源市场化管理的推进与科学发展提供决策性参考与理论依据。就研究视角而言,本书基于海域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以海域公共资源的经济物品价值与环境社会要素价值双重视角,综合运用规制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理论方法,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综合评估分析海域资源市场化实践存在的问题与障碍,探寻其经济根源与制度根源,从理论和实证方面对海域资源开发利用中市场机制、市场化配置方式与必要政府规制的现实诉求进行深入剖析,在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同时,注重海域资源的环境品质和社会公平等效益的保持与改善。全书内容详实,论证逻辑严谨,问题挖掘深入,理论与实证分析有机结合,研究内容具有较强针对性与实践应用性。

  

四.作者简介

山东青岛人,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理论与制度、环境行政法制、地方立法与政府规制。多次主持并完成国家社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等课题研究。在《现代法学》《法学论坛》《山东大学学报》《东岳论丛》等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教材、著作10余部。


山西平遥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兼任山西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控权法和政府规制。主持山西省法学会项目1项、山西财经大学青年项目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项目1项;发表论文若干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