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乡村振兴”研究专项实施细则(海大文内字〔2021〕1号)

发布者:宋素素发布时间:2022-06-26浏览次数: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发挥高校科学研究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作用,学校设立“乡村振兴研究专项为发挥好专项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二条 本专项面向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在编在岗教师。每位申请人限报一个专项,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专项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个项目。已获得“乡村振兴”研究专项资助的教师不可再次申请。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本专项高度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申请人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附件1)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附件2)《高等学校乡村振兴科技创新行动计划(2018—2022年)》(附件3)等相关文件,结合当前乡村建设工作实际情况,自拟研究题目,论证研究内容,设计研究方案,并填写《中国海洋大学“乡村振兴”研究专项申请书》(附件4)。

第四条 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每年立项总数为5项左右。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五条 本专项经费来源于社会捐赠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其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每年捐赠15万元。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5万元左右,分两期拨款。第一期拨款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60%;第二期拨款额度依据项目完成情况确定。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在研过程中,通过学习交流和深入探讨,如需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等进行调整,负责人需填写《中国海洋大学“乡村振兴”研究专项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5),报文科处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七条 学校将于项目立项一年后进行中期检查,负责人需填写《中国海洋大学“乡村振兴”研究专项中期检查表》(附件6),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已开展的工作、研究进度及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经费使用情况;下一步对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的调整计划。

第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延期结项,负责人需提交《中国海洋大学“乡村振兴”研究专项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5),延期只能申请一次且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者,项目自行中止,剩余经费将不再拨付。

第九条 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申请结项,负责人需提交《中国海洋大学“乡村振兴”研究专项结项审批书》(附件7)。

(一)发表1篇《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中的文章。项目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标注“中国海洋大学‘乡村振兴”研究专项(项目号)”字样;

(二)完成1份5万字左右的研究报告;

(三)完成1份3千字左右的咨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文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