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建设 | 极地与深远海问题研究团队:“国际法视角下的南极法”讲座成功举行

发布者:徐晓琨发布时间:2023-10-22浏览次数:10

1018日晚,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法学院、海洋和南极研究所研究员Bruno Arpi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为师生们带来“Antarctic Law in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专题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教授陈奕彤主持,来自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海洋与大气等学院的同学参加了此次讲座。


Bruno结合自己在塔斯马尼亚大学、阿根廷罗萨里奥国立大学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研究和实践经历,详细分析了南极法的概念和主要特征、南极共同体与南极法的发展、南极法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和南极法在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性。

Bruno指出,南极法作为一种独特的区域国际法,为南极共同体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从而为保障全人类在南极的利益提供了国际秩序。在过去六十年中,南极法所涵盖的地理和制度范围的显著扩大表明了南极法的动态性质。管理南极的法律制度已不仅仅是安全制度,还包括保护南极环境及相关生态系统的制度。尽管南极法所建立的秩序并不完美,但它使相关国家整体效用的收益最大化成为可能,避免了国际社会双边和多边国际关系的混乱。

最后,Bruno以南极生物勘探管理为例,介绍了二十一世纪南极地区面临的重大物理、生态、社会和经济挑战。这些新挑战和传统主权问题均需要加强南极法并使其发挥更突出的作用。Bruno总结,南极法作为一种区域和法律制度的概念,有助于大家认识到国际法在为迎接二十一世纪初的挑战而在南极区域内提供成功的国际秩序方面的作用和重要性。

提问环节,同学们围绕讲座主题向Bruno进行了提问,Bruno一一细致解答。

关于“南极法、南极条约体系和南极治理机制之间的区别”,Bruno认为南极法是南极共同体认同的唯一法律制度;南极治理是不仅仅包括法律的宽泛概念;南极条约体系在学界有不用的定义。《马德里议定书》第一条第e款定义了南极条约体系,但有学者认为南极条约体系与南极法相似,也有学者认为南极条约体系不仅包括法律规则和原则,还包括各种机构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关于“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和环境保护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如何合作以应对气候变化”,Bruno强调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超出了南极法所能解决的范围,可以在联合国等其他机构会议中进行讨论。南极共同体可以通过参与讨论、提供科学知识等方式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第五条表示,各方有合作以促进实现公约⽬标的义务。

对于“世界上有无其他类似南极法的区域法律制度”,Bruno明确否定,认为由于主权冻结,南极具有独特的法律和政治地位,南极法是独一无二的国际机制。此外,Bruno认为“区域”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他在论文中使用这一概念因为南极共同体由对南极感兴趣的国家组成,这些国家共同参与南极法的制定和发展。陈奕彤副教授就北极法律制度是否可以构成区域法律制度与Bruno教授进行了讨论,指出这个问题的答案主要取决于我们如何界定international regional regime在国际法上的内涵。

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何合作达成主权冻结”,Bruno认为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国家对南极领土有不同的主权主张和立场,并围绕国际法中有关领土取得的规则是否适用于南极、国家是否已经有效占领南极领土等法律问题展开争论。《南极条约》的主权冻结原则将这些领土争议搁置。目前各国更为关注南极科学与合作。《南极条约》也不是一个排他性的俱乐部,而是对所有国家开放。

最后,对于“海洋科学专业的同学如何进行南极跨学科研究的建议”,Bruno认为跨学科⽅法对于南极研究非常重要,但理解南极法律知识同样具有重大意义。Bruno建议在进行南极科学研究时,应理解国际法是如何规范南极地区的,避免在文章撰写中出现不少法律错误。前往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科学家们同样需要了解南极科学研究方面的法律规则,例如调查⾃由度。陈奕彤副教授结合自己在国际谈判中的实践经验,说明了科学证据对于南极谈判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南极科学研究仍由发达国家引领和主导的现状,认为海洋科学专业的同学在南极跨学科研究中大有可为。

最后,陈奕彤向Bruno表示感谢,并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和点评。讲座在热烈愉快的氛围中落下了帷幕,全体师生合影留念。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加深了对南极法的理解与认识,直观地感受到了国际法的前沿动态,这为今后的学习和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


供稿:极地与深远海问题研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