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文科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高雅楠发布时间:2010-10-19浏览次数:1826

为了适应学校文科科研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文科科研机构的建设,规范文科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文科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科科研机构的设立应与学科发展方向相一致,应将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作为基本目标。

第二条  文科科研机构应当以科学研究为主,通过科研水平的提高来促进人才的培养和学术梯队的建立。

第三条  文科科研机构应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         文科科研机构的种类和设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文科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批准设立的文科科研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不含省部级、市级文科研究机构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  文科科研机构的设置

1.文科科研机构设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学科或专业特色,有比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的研究目标。

2)有能力承担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研究课题。

3)在学科和专业方面有一定数量的重要科研成果。

4)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学术梯队。

5)在运行管理、资料积累、科研经费等方面有相关条件支撑。

6)对交叉学科或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研究领域,可根据情况,优先成立科研机构。

2.文科科研机构设置的程序:

1)由院、系提交《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机构设立申请报告》(见附件1)。

2)文科处对该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和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学校批准,文科处、人事处备案。

3)机构成立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新成立机构自批文下达之日起,可以根据需要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办理机构印章事宜。

第三章        文科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文科科研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项目洽谈。文科科研机构与校外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文科处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章。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文科科研机构原则上由挂靠院系(跨学科的在申请时指定)负责管理,人员编制、办公条件、经费等由挂靠院系统筹安排。

第八条  文科科研机构实行所长或主任负责制,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60周岁以下,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于开拓精神、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学术带头人担任。所长(主任)的职责是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聘任副主任(副所长);筹措研究经费;负责向院系和学校文科处汇报工作等。

    第九条  文科科研机构成立后,若有机构负责人、研究方向等方面的调整,应及时向文科处通报、备案,必要时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文科科研机构的考核和评估

第十条  对文科科研机构每三年实行考核评估。

1.文科科研机构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年度科研进展报告(附件2)报挂靠院、系和文科处,作为学校考核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2.三年评估制度:文科处组织按照《中国海洋大学文科科研机构评价体系》(附件3)对文科研究机构的发展状况每三年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报主管校长,必要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

3.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文科科研机构学校将在各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未参加考核和评估的机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整改或撤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文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海洋大学文科处

                                                       00九年九月



   

    1.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机构设立申请报告.doc
    2.中国海洋大学校级文科科研机构年度进展报告.doc
    3.中国海洋大学文科科研机构评价体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