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
“海大人文讲坛”资助专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人文社会科学整体实力和影响力,活跃校园的学术氛围,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学校在“985工程”专项经费中设立“海大人文讲坛”资助专项, 支持邀请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讲座。为规范专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大人文讲坛”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海大人文讲坛”的主讲人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原则上至少应满足《“海大人文讲坛”主讲人学术要求》所列条件之一。
第四条 文科处负责受理“海大人文讲坛”的申请。申请人须填写《“海大人文讲坛”资助专项申请表》,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讲座举行前5日报文科处;文科处审核并批复资助金额,于讲座举办前2天在学校网站发布讲座通知。
第五条 “海大人文讲坛”资助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场地使用费、海报制作费、专家劳务费。经费预算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讲座结束10日内,填写《“海大人文讲坛”总结表》,连同报销单据一起报文科处审核,并在审核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财务报销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由文科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