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大学“海大人文讲坛”资助专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大文科字〔2015〕3号

时间:2015-06-08浏览:3588




中国海洋大学

海大人文讲坛资助专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人文社会科学整体实力和影响力,活跃校园的学术氛围,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学校在“985工程专项经费中设立海大人文讲坛资助专项, 支持邀请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讲座。为规范专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大人文讲坛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海大人文讲坛的主讲人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原则上至少应满足《海大人文讲坛主讲人学术要求》所列条件之一。

第四条  文科处负责受理海大人文讲坛的申请。申请人须填写《海大人文讲坛资助专项申请表》,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讲座举行前5日报文科处;文科处审核并批复资助金额,于讲座举办前2天在学校网站发布讲座通知。

第五条  海大人文讲坛资助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场地使用费、海报制作费、专家劳务费。经费预算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讲座结束10日内,填写《海大人文讲坛总结表》,连同报销单据一起报文科处审核,并在审核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财务报销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由文科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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