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规程

时间:2017-07-11浏览:6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章程》(海大字〔2015〕2号)、《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海大字〔2014〕26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是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负责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领域相关学术事务规划、咨询、评议和协调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1525名的单数,其中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担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聘任。

第四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海洋科学与技术、生命科学与技术、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若干学科指导组。学科指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名;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2,组长、副组长原则上由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聘任。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下设的学科指导组分别设学术秘书1―3名。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可聘请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就具体事项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据职能部门分工,由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处、文科处承担。

第三章 委员

第八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并愿意承担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工作,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4年)。

第九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学术评价和学科建设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等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三)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规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对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责,对相关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六)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六)连续三次不参加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候选人建议,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增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审议形成草案或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一)学科建设规划;

(二)学科设置及撤销的标准;

(三)学科建设绩效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学术标准;

(五)学校人才工程引进和考核的学术标准;

(六)科研成果、科技奖励的评价标准;

(七)科研机构设置的基本学术条件与评价程序;

(八)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资助计划以及科技奖励的基本学术标准;

(九)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规程修订

(十)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审议评价:

(一)学科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

(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四)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五)“筑峰人才工程”、“繁荣人才工程”、“名师工程”、“青年英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的学术评价和建议;

(六)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技奖励的评价;

(七)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

(八)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资助计划以及科技奖励中需要校学术委员会评定的事项;

(九)限额推荐的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技奖励、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工作中必要的学术评价意见及建议;

(十)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含对外)和重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十一)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学校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计)划和发展战略;

(二)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有关的管理办法、重要规章制度;

(三)学科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学校预算决算中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相关的总体安排、分配及使用

(五)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改革发展规划和计划;

(六)重大研究计划或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

(七)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一般以主任委员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形式开展工作,主任委员会议可就具体事项授权学科指导组行使专门委员会职权。遇工作任务紧急等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通讯评议形式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应有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八条 决议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应在会前予以明确,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且应到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及决议事项,可邀请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级及直属科研单位负责人、其他专家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书面向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投票。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事务时,相关委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依托机构应派专人对会议作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会议纪要和决议经主任委员签字后由依托机构存档,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运行及履职情况。应对涉及职责范围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引进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对自身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