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建设 | 极地与深远海问题研究团队:第11期“中国海大国际法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时间:2020-07-02浏览:435

629日下午,“中国海大国际法学术沙龙”利用线上会议平台成功举办,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章成副研究员受邀做了“中国参与极地治理体系的能力建设研究——以法律外交为视角”的主题报告。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中国海洋大学极地研究中心的全体师生,以及国内150多名从事极地研究的学者、研究生参加了沙龙。沙龙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董跃主持。 

在报告中,章成副研究员结合其对极地国际规则的制定问题和治理机制建设的理解,从国内国际两大维度对“法律外交”的概念进行了解析,在此基础之上阐释了“硬法之治”和“软法治理”的国际实践,就我国极地事务参与能力的提升以及极地法律外交事业的推进,提出了若干实质性的建议。报告主要分为法律外交的概念、法律外交的内涵分析、法律外交与国际法的区别联系、法律外交理论适用于极地治理的必要性、法律外交能力建设在极地治理中的应用路径等五部分。  

  

章成副研究员首先从外交和法律外交概念的界定问题引入,梳理了有关法律外交的文献资料,分析指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内外并未对“法律外交”形成系统的理论,也未有准确的界定表述,但在事实层面已有广泛的实践。结合目前仅有的十余篇国内外文献资料,指出法律外交的研究文献主要分布于国际经贸、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国内法、传统外交事务以及海洋法等领域;而法律外交研究的初步系统化则主要集中于张文显、谷昭民等国内学者的文章中。章成副研究员在对国内外研究文献梳理的基础上,提出现有文献多集中于从微观层面讨论作为解决问题工具的法律外交,对法律外交的概念内涵、使用领域还需进一步探讨。综合目前的研究成果,可以作出两重涵义的大致表述:一是法律外交作为与法律相结合的外交方式,主张以法律的思维、手段来处理外交事务,将外交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二是法律外交的目标是将国家的利益转化成普遍共识,从而将国家请求合法化,形成新的法律规范目标。  

之后章成副研究员分析了法律外交概念中“法律”与“外交”的层次关系问题,以及“法律外交”内涵中的“法律”范畴问题,阐释了“法律外交”作为“基于法律的外交”,本质仍然是外交的组成部分,但以法律为其基础和主要展现内容,且“法律外交中的法律”并不单指国际法和制定法,而是在以国际法层面的对外交流为主的同时,包含有在法律外交实施过程中针对判例法、软法层面的交流。同时“法律外交中的外交”也并非单指传统的政府外交,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对外交流。章成副研究员以不同层次循序渐进地分析了法律外交与国际法的区别和联系,阐述了法律外交是国际法、全球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在外交领域的必然产物,讨论了法律外交在国际法这一国际权利义务制度体系中的动态发展问题,同时还指出,作为以制度的形式来阐明国家利益主张并将其合法化手段的法律外交,在客观上有利于将各国利益聚合为普遍性的国际共识,在此基础上有助于新的国际法规则的形成或制定。 

为进一步明晰法律外交理论适用于极地治理的必要性,章成副研究员从法律外交理论与治理理论的关联性谈起,强调了法律外交定义及特征的互动性,以及法律外交在极地治理问题上所具备的较大的作为空间,因此,对于本身仍处在不断发展动态范畴之下的极地治理体系来说,以动态的研究视角注入就显得更为必要。最后,章成副研究员从能力建设的概念、外交能力建设的内涵框架、外交能力建设的基础条件等多个维度,对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能力提升问题提出了若干实质性的建议,以夯实和增强我国参与北极治理体系的能力建设基础。

报告结束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的曹亚伟老师主持了讨论环节,他从研究方法的细致性、研究内容的全面性、新颖性、前瞻性等方面作了点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刘丹副研究员针对法律外交和科学外交在极地治理中的工具性适用效果对比问题,以及法律外交是否也可以在南海问题上推广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的刘芳明副研究员则针对“法律外交”概念的内涵界定与章成副研究员进行了探讨,并就“法律”概念的继续扩展以及是否可以解决民间外交需求(如与北极原住民开展民间交流)等问题进行了提问。章成副研究员一一进行了回应。最后,董跃对章成副研究员前来汇报交流表示了感谢,并对下一期沙龙内容进行了预告。  

沙龙是中国海大极地研究中心原“国际法学术午餐会”根据疫情进行调整后的延续,同时也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大海洋发展研究院支持的重点研究团队学术活动之一,并且兼顾研究生特色课程“海洋与极地法”的在线教学。据悉,该沙龙将在本学期每周一下午持续邀请国内外从事海洋与极地法律问题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进行学术报告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