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荟萃 | 《文学遗产》刊发韦春喜撰写的《秦代文书行政制度与公文关系刍议》

时间:2021-10-26浏览:1867

《秦代文书行政制度与公文关系刍议》 

韦春喜 撰写

《文学遗产》2018年第1

该成果获山东省第三十四届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伴随着秦代皇权体制的建立,古代社会与政权形态发生了重大转变,其重要标志就是文书行政制度的建立。该制度以公文的书写与创作为根本条件,公文既是该制度的产物,同时也是制度动态运行的关键要素。

  

主要内容


目前,学界对秦代文书行政制度的研究虽已取得较大的成绩,但相关成果主要集中于秦代文书行政的运作形态、传递系统、文书发收与管理机制等问题。在总体上,学界尚未充分关注文书行政制度与公文的关系问题。立足于这种研究现状,《秦代文书行政制度与公文关系刍议》(《文学遗产》2018年第1期)较早地把秦代的公文发展放置于文书行政制度视域下进行审视,探讨该制度对秦代公文的规范与影响问题。

  

该成果认为:  

1.适应文书行政制度需求,秦代统治者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公文名号运动。该运动带有鲜明的维护皇帝形象、强化皇权统治的文化性质,也体现出统治者以秦地文化为主导,积极推行秦地文化的主体意识。通过名号运动,秦代统治者为文书行政提供了较全面规范的话语体系。这种体系的建立使公文书写与创作有了统一的称谓与标准,保证了公文信息、内容能够在全国范围与不同行政层级之间进行有效传达、沟通。 

2.为推行文书行政制度,秦代对公文的文体类型进行了命名与规范。这种命名与规范体现出鲜明的尊君抑臣的皇权专制主义性质与等级观念,标志着古代公文实现了从王权时代书写到皇权时代书写的根本转变。在文书行政过程中,为有效应对与解决当时中央、地方等不同行政层级的各方面事务,秦代积极推行同文书举措,此项举措既决定了秦代公文类型的丰富性,同时也使公文书写与创作首次走向了规范化、格式化的发展阶段。 

3.秦代文书行政制度在文辞、思想方面的要求与限定,深受当时以法为教的国家思想意识影响。在这种要求与限定下,地方官员或朝臣所作的公文多就事论事,不重文饰,特别是一些文化素养颇高的朝廷官员往往刻意降低作品的艺术性。由于皇帝与皇权力量的无限制性,皇帝所撰或以皇帝名义撰写的公文往往能够摆脱文书行政制度相关要求与举措的限制,具有文采、气势与力度,文学成就相对较高。这决定了秦代公文因之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质量状态。

  

成果价值

  

1.学术价值 

1)有助于反思学界对秦代文学的既定认识。由于秦代短祚,且传世文学作品比较少,因此学界多认为此时期文学创作空前冷落。但事实上,由于秦代实行文书行政制度,而该制度以公文的大量书写为前提,这就决定了以公文为主体的秦代文学创作应当比较繁盛。本成果所征引的相关出土简牍文章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基于此,该成果有助于反思或打破当前的既定认识。

2)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制度文学研究领域,深化了秦代公文、文学研究。目前,制度文学研究虽已成为学界比较关注的领域,但学界很少从文书行政制度角度思考文学问题。本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制度文学研究领域,深化了秦代文学研究。 

3)从文化、文学影响方面丰富了古代政治文化制度研究。当前的文书行政制度研究多集中于文书运行、传递、管理机制等方面,带有鲜明的内向性。事实上,制度研究不仅要关注制度自身,更要关注其文化、文学影响。该成果重在探究该制度对公文书写与创作的影响问题,有助于丰富古代政治文化制度研究内容。

  

2.研究方式价值

该成果本着学科交叉思维,融合文学、史学、简牍学、文字学、文化学等领域成果,把制度作为一种有活力的生命体,重视其在文化、文学方面的能动与推动作用,在研究方式上有示范价值与启发意义。

  

3.社会与应用价值

文书行政制度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入挖掘、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背景下,该成果既有助于正确认知秦代文书行政制度的积极价值,树立制度自信与民族文化自信。

  

作者简介


韦春喜,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繁荣人才工程”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博士后,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制度与文学、古代文体、古代诗歌等方面的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等多项。已出版专著1部,参著(编)5部,在权威、核心期刊等发表论文50余篇,相关成果获教育部第七届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1项,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4项,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5项,其他市厅级奖励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