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大文科字〔2014〕1号

时间:2014-05-08浏览:1677


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人文社会科学相对薄弱学科教师的科研能力,提升人文社会科学的整体实力和水平,学校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培育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为发挥好专项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二条  本专项只面向人文社会科学相对薄弱学科在编在岗的教师。每位申请人限报一个专项,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专项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个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在申报范围:

(一)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有资);

(二)已获得中国海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指南的形成

第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顶层设计,确定相对薄弱学科并凝练研究方向,经学校文科工作委员会论证后,形成年度申报指南。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年度申报指南于4月发布。符合申报范围与条件的申请人根据指南进行申报,学校按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第五章  资助金额与使用要求

第五条  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分两期拨款。第一期拨款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70%;第二期拨款额度依据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当期经费须在拨款当年使用完毕,结余经费年底收缴。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在研过程中,负责人至少走访1位知名专家,参加1次高水平学术会议,组织1场小型学术研讨会(相近学科可联合举办)。通过学习交流和深入探讨,如需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等进行调整,负责人需填写《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专项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报文科处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七条  学校将于项目立项一年后进行中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参加学术会议或走访专家或举办研讨会的收获;已开展的工作、研究进度及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经费使用情况;下一步对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的调整计划。

第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有资),可以申请提前结项。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延期结项,负责人需向文科处提交书面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且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者,项目自行中止,剩余经费将不再拨付。

第九条  结项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需发表1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集刊)或北大核心期刊或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核心期刊文章。

(二)项目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时,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批准号)字样。

第七章   

第十条 本细则由文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专项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docx
    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专项中期检查表.docx
    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专项结项审批书.docx